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提起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應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
五、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