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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1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9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原名陳錦枝.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之信託行為無效,或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其起訴之客觀利益應即卷附信託契約書所示之信託權利價值新臺幣1,000,000元,是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