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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1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6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圓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