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9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黃宗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請求將如附表項目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惟並未表明如附表項目二所示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如附表項目二所示系爭建物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該最新市場交易價值所載加訴之聲明所請求如附表項目一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28,868,7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