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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598號原 告 庚○○

乙○○丙○○甲○○丁○○被 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原告庚○○、乙○○、丙○○、甲○○、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原告乙○○與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原證三顧問約聘書。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 │ │(新台幣) │(新台幣)│├───┼────┼──────┼─────┤│ 一 │ 庚○○ │1,122,000 元│ 12,187元 │├───┼────┼──────┼─────┤│ 二 │ 乙○○ │2,244,000 元│ 23,275元 │├───┼────┼──────┼─────┤│ 三 │ 丙○○ │1,122,000 元│ 12,187元 │├───┼────┼──────┼─────┤│ 四 │ 甲○○ │1,122,000 元│ 12,187元 │├───┼────┼──────┼─────┤│ 五 │ 丁○○ │1,122,000 元│ 12,187元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