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671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朗頓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