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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4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李詩皓律師被 告 霸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範圍,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即依原告持有被告霸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即20萬股×10元=200萬元);另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之1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日期: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