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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68號原 告 甲○○被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3,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