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276號原 告 乙○○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所陳報之內容暫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