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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60號原 告 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乙○○、庚○○、辛○○、己○○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部分,依原告於98年6月22日陳報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250號執行命令,係第三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被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債權額307,969元計算,是前開2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187,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