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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36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參拾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附表┌──┬──────────────────┬───────────┬───────┬─────┬───────┐│編號│訴 訟 標 的 │ 價/金額 (新台幣) │ 價額共計(新 │共計應徵 │ 備 註││ │ │ │ 台幣) │裁判費( │ ││ │ │ │ │新台幣) │ │├──┼──────────────────┼───────────┼───────┼─────┼───────┤│1 │將其管理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東│房屋:6,166,986元(週 │8,308,986元 │83,269元 │ ││ │路105巷31號1樓」(面積為平方公尺)之│遭房屋成交行情每坪301,│ │ │ ││ │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並交付予原告。 │000元×(面積59.36平方│ │ │ ││ │ │公尺+平台4.77平方公尺│ │ │ ││ │ │陽台3.60平方公尺=67.7│ │ │ ││ │ │3平方公尺)×0.3025坪 │ │ │ ││ │ │=6,166,986元。(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 │ │├──┼──────────────────┼───────────┼───────┼─────┼───────┤│2 │將其管理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土地:2,142,000元(公 │ │ │ ││ │第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移轉所有│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2,00│ │ │ ││ │權登記並交付予原告。 │0元×面積21平方公尺=2│ │ │ ││ │ │,142,000元)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