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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00號原 告 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各給付原告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台幣陸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及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0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