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473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頂樓違建及移除樓梯通道之鐵門及私人物品,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