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6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壹佰捌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肆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日期: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