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叁拾壹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9,690元8.61平方公尺=83,4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