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67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地上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528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丁及己1部分與同地段529地號丁1 部分之地上權租金或可視為租金利益之鑑價報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