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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68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債權不存在,原告並未表明債權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首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訂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