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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0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乙○○、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台明鑽石工礦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應補正完整之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金額等等):即補正請求被告辦理登記之內容(是否僅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內容)、承辦本件登記之機關名稱及地址。

四、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登記之依據。

五、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讓渡書、協議書所載公司讓渡金額為據,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09-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