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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789號原 告 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如依限繳納裁判費,請提出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0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