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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1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鍾凱勳律師陳君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請求分配合夥盈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5,454,3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盈餘
裁判日期:200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