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888號原 告 丙○○
樓樓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補正被告之住居所,並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244 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