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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15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尖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請求解除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係單純否認董事之身分關係,而非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堪認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是否屬於公司法第213條規定之訴訟,請於繳費之同時,陳明應以董事長或監察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須檢附繕本乙份),並提出被告尖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暨監察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仍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0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