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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27號原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增霈建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日期:200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