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20號原 告 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酵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