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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20號原 告 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酵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裁判日期:200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