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94號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丙○○
甲○○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陸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