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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原 告 甲○○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確認其與被告間保證債務不存在之訴,惟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街○○號,已據起訴狀載明,且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09-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