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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11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118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丁○○

32號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被告所簽具予原告之青年創業貸款契約第14之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乙○○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並參酌被告乙○○於前次期日之陳述與被告丁○○所提出之書狀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 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甲○○邀同被告丁○○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青年創業貸款契約及借據,向原告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6日起至10

1年3月26日止,並自96年4月26日起,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即

2.255%)加1.45%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3.575%,並依該利率自應償還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料被告甲○○僅繳納本息至98年1月10日,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15條第1項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甲○○目前尚欠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未為清償,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陳稱:伊跟原告借款是事實,沒有還錢也是事實,但是伊目前無資力清償,目前跟原告尚在協商等語。

(二)被告乙○○陳稱:我是保證人我在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戶頭被凍結等語。

(三)被告丁○○辯稱:原告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依民法第745條規定行使先訴抗辯權。並以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復就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保證人得向主債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民法第750條明定。被告丁○○就保證責任為除去之請求。伊係依銀行核貸作業之規定,為保證人之出任,就該貸款之運用亦毫不知曉,依民法第227之2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減少給付。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資料表、臺灣中小企銀客戶帳欠電腦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等為證,且為被告甲○○、乙○○所不爭執,應堪採信。

(二)被告丁○○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民法第745條所謂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係指一般保證而言,而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272條,係立於與主債務人同一之地位,就所負債務有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被告丁○○於本件借款任連帶保證人自無先訴抗辯權可言。又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民法第750條第1項所列4款情形之一時,固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惟此僅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關係,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原有已生之代償責任,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故被告丁○○縱為此項形成權之行使,對本件連帶保證責任,亦不生影響。另民法第227條之2所稱情事變更,係指債之關係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而言。本件被告丁○○所稱不知貸款用途、因病開刀及離婚等情,均非本件消費借貸關係成立之基礎,自不能以前開因素之變動請求減少給付。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第2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