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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1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益通科技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原告非被告公司之清算人」,係屬財產權訴訟範圍,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即依原告於被告公司中所登記之出資額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另原告求為確認非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25,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瑞益通科技金屬工業有限公司98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所有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暨起訴狀繕本(其份數依股東人數定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日期:200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