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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2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按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原告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將亦有可能免成為法定清算人之身分。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