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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3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9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92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因係在本件第一審訴訟經裁定駁回之訴訟繫屬消滅後所繳納者,計溢收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