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238號原 告 謦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越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越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原告起訴金額為美金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貳角壹分,依據支付命令聲請日之匯率一美金兌換叁拾肆元伍分新台幣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