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584號聲 請 人 乙○○(即原告)上列聲請人與被告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