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3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54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拋棄行為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原告行使撤銷權目的在於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本件原告主張債權為本件行使撤銷權之所得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3,000元,尚欠3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撤銷拋棄行為
裁判日期:200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