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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7號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股權移轉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返還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陸元。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股權移轉事

件,對於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聲請人於98年5月12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17,241元,溢繳8,316 元,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
裁判日期:200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