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29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多利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奧堤斯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奧堤斯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再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僅記載被告奧堤斯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姓名為法定代理人,惟該公司已經解散,原董事會已不存在,是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合法,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