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5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057號原 告 丙○○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稅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49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74,22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原告僅繳納7,490 元,尚欠7,1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返還退稅款
裁判日期: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