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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5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00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被 告 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Cat & Butterfly合夥之商號最新登記資料、暨其營業所地址。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本於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請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等情,核係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裁判日期:20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