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5763號
原 告 丙○○被 告 巨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乙○○對被告巨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民事執行以98 年度司執字第27652號強制執行乙○○對被告巨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巨佑公司)之出資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雖本院執行處核發禁止命令,禁止乙○○移轉或其他處分其對巨佑公司之上開出資額,惟巨佑公司卻以乙○○現無任何出資額存在,無從扣押為由聲明異議。但依巨佑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仍記載乙○○出資額為100 萬元,足見巨佑公司上開異議不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與乙○○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 年度司執字第27652號強制執行乙○○對巨佑公司出資額100萬元,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5月24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乙○○在巨佑公司之出資額,於1,652,642 元及自93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並賠償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及執行費13,222 元範圍內為移轉、變更或其他處分,被告巨佑公司以乙○○對其現無任何出資額,無從扣押為由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並影印上開執行案卷在卷可參。而原告主張乙○○對被告巨佑公司有10
0 萬元出資額存在乙節,業提出巨佑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經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巨佑公司登記案卷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同法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訴請確認乙○○對被告巨佑公司有100 萬元出資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