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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5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78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騰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宏騰國際商標聯合事務所、宏業國際專利事務所、宇騰國際專利事務所間確認代理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分別著有規定。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法定代

理人及營業所,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必要事項,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及訟爭事件,並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前於98年10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 個月內補正前開事項,惟其至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日期:2009-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