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586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原任職於訴外人萬得福房屋仲介公司,伊於民國97年3
月間經由被告之投資建議,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伊因信任被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交付被告代為保管,並全權委託被告代為租售,以賺取投資利益。詎被告在伊不知情之情況下,擅將系爭房地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予訴外人蘇貴磺,嚴重損及伊之權益,伊已終止系爭託售房地之委任契約,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
㈡又兩造曾於98年8 月24日進行協商,並於同日簽訂立約書,
約定由被告於同年12月30日前洽請訴外人劉巧玲出面購買系爭房地;被告並於同日出具承諾書,承諾其應於同年8 月29日將「⒈上海商銀存摺、提款卡。⒉和興路鑰匙。⒊書香園(即系爭房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⒋委託書。⒌設定文件」均交還予伊。詎被告未依約履行,顯無交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之誠意,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等語。
㈢聲明為:
⒈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返還予原告。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為其所有,其因委託被告出售系
爭房地,故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交由被告保管,而其已終止兩造間託售系爭房地之委任契約;又兩造間曾於98年8 月24日進行協商,被告並於同日出具承諾書予原告,承諾將於98年8 月29日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予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立約書、承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2、13頁),並有系爭房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1頁)。
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其雖曾提出書狀向本院陳明因待產不克出庭之旨(見本院卷第21頁),惟亦未於前開書狀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加以否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
76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為民法第549條第1項所明定,是委任關係,自得由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隨時終止之。經查:原告主張其已終止兩造間之委任契約等情,已如前述,另觀諸被告所出具之承諾書,其上載明:「交還…⒊書香園(即系爭房地)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將文件及甲方(即原告)資料於98年
8 月29日還予甲方」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被告既已承諾於98年8 月29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返還予原告,惟迄今仍未返還,益徵被告無持有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之合法權源,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㈢綜上所述,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業已終止,原告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附表:
土地:
┌──┬─────────┬───┬──────┬─────┬────┐│ │ │ │ │ │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平方公尺)│ │ │├──┼─────────┼───┼──────┼─────┼────┤│ ⒈ │臺北市○○區○○段│ 建 │ 235 │146/10000 │甲○○ ││ │四小段323-1地號 │ │ │ │ │├──┼─────────┼───┼──────┼─────┼────┤│ ⒉ │臺北市○○區○○段│ 建 │ 549 │146/10000 │甲○○ ││ │四小段338地號 │ │ │ │ │├──┼─────────┼───┼──────┼─────┼────┤│ ⒊ │臺北市○○區○○段│ 建 │ 379 │146/10000 │甲○○ ││ │四小段342地號 │ │ │ │ │└──┴─────────┴───┴──────┴─────┴────┘建物: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權利│所有權人││ │ │ │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範圍│ │├──┼──────┼──────┼──────┼──────┼──┼────┤│1061│臺北市文山區│臺北市文山區│第5層 │陽台: │全部│ 甲○○ ││ │興隆段四小段│羅斯福路5段 │總面積: │12.57 │ │ ││ │323-1、338、│227之1號5樓 │92.94 │ │ │ ││ │342地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