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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02號

抗告人 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台塑公司、台塑公司七人小組、己○○、甲○○、丁○○、乙○○、庚○○、辛○○、丙○○間因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 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0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