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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6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192號原 告 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陽明山謝氏宗親會等間請求帳目結算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甲0000000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帳目結算
裁判日期:20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