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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6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247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乙○○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原告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元附表:

┌─┬──────────────────┬──────┬─────┬─────┬────┐│編│訴訟標的 │ 價/金額 │共計應徵裁│應補繳之裁│ 備註 ││號│ │(新台幣) │判費(新台│判費(新台│ ││ │ │ │幣) │幣) │ │├─┼──────────────────┼──────┼─────┼─────┼────┤│1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縣三重市○○段1407│2,370,000元 │24,463元 │24,463元-│ ││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78/10000)、第 │(參照原告陳│ │6,500元( │ ││ │11379號(權利範圍為全部)、第11384號│報之估價資料│ │原告已繳納│ ││ │(權利範圍為110/1000 )建號建物;門 │) │ │之裁判費)│ ││ │牌號碼為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17│ │ │=17,963元│ ││ │弄6之1號2樓於98年10月9日、98年9月25 │ │ │ │ ││ │日、98年10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 │ │ │ │ ││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 │ │ │ │├─┼──────────────────┤ │ │ │ ││2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縣三重市○○段1407│ │ │ │ ││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78/10000)、第 │ │ │ │ ││ │11379號(權利範圍為全部)、第11384號│ │ │ │ ││ │(權利範圍為110/1000 )建號建物;門 │ │ │ │ ││ │牌號碼為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17│ │ │ │ ││ │弄6之1號2樓於98年10月9日、98年9月25 │ │ │ │ ││ │日、98年10月9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為 │ │ │ │ ││ │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 │ │ │ │└─┴──────────────────┴──────┴─────┴─────┴────┘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