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220號原 告 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陽明山謝氏宗親會、財團法人基隆市謝姓宗親會、戊○○、丁○○、乙○○間請求帳目結算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丙○○為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當選證明書、選任理事長之會議記錄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