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434號原 告 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陽明山謝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帳目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準用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或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提出原告會員簽到簿、收支簿、各地區捐款及餐費明細,並與原告結算帳務。惟查,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陽明山謝氏宗親會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被告丁○○住所地亦在臺北市士林區,有本院依職權下載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路資料,及原告提出之被告丁○○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此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