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58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