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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6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58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