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92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丁○○王泓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卿即楊水金之繼承人、丙0000000000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查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請求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4小段第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2段140巷6弄4號3樓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因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該最新市場交易價值所載加訴之聲明所請求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4小段第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3,401,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36,640元後,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