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92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卿即楊水金之繼承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70,300元,尚欠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林淑卿即楊水金之繼承人、乙0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