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166號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乙0000 000.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楊佩怡律師被 告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YES LOGISTICS
CORPORATI.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2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2段24 3號1 樓」,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及本院依職權於經濟部商業司網頁下載被告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