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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重訴字第 1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4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11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58,872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7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80分之19)6,874,200元+臺北市○○街○○號6樓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1,784,672元=8,658,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原告僅繳納69,112元,尚欠1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日期:2010-01-04